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工作流程》的通知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5-10-24 11:54 闽民规〔2025〕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工作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工作流程 福建省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是指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或企业、个人的捐赠或者与上述主体开展合作。 一、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前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 3.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 5.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6.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7.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8.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社会组织履行内部程序 1.确认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有关事项是否符合章程业务范围; 2.组织对境外组织资质、资金来源进行考察甄别; 3.开展评估论证并形成评估报告(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4.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履行相关程序并形成决议。 (三)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评估报告; 2.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纪要; 3.社会组织专题报告文书; 宗教类社会组织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按《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四)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指导 1.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有关事项,事前组织检查评估并进行指导; 2.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接受境外捐赠和项目合作评估、退出机制以及管理规定。 二、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时的要求 (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约定 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概况(开展领域、地域、起止时间、投入的资金或物资数量); 3.双方的基本情况; 4.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资金或者物资来源、管理和使用的约定; 6.关于项目终止的约定和项目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二)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合作的,由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向代表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履行主体责任 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时必须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完成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后的要求 (一)社会组织在接受境外捐赠、与境外开展合作结束后,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 (二)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临时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通过年度活动计划备案开展合作的,由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三)社会组织应将有关捐赠资金、合作事项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慈善类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五)社会组织应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如实填写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有关情况。 四、施行时间 《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按钮 |